津南区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津南区是天津市四个环城区之一。位于天津市东南部,海河下游南岸。总面积420.72平方公里,耕地22万亩,人口42万,辖8个镇和地处市区的长青办事处。这里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特产富饶,气候宜人。素有天津“金三角”之称。既是美丽富庶的鱼米之乡,又是正在崛起的外向型工业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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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年均递增15.9%;财政收入18.5亿元,比2004年增长40.15%,是2000年的4.77倍,年均递增36.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比2004年增长37.3%,是2000年的5.3倍,年均递增39.6%。业已形成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服装、铸造、金属制品,电子仪表、环保设备等20多个工业门类。工、商、建、运、服全面发展,农、林、牧、渔各具特色。“小站稻”状若珠玑、香气浓郁、久负盛名,驰名中外。“津南青韭”、“津南实芹”、“南菜”、“西菜”等名优蔬菜风味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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